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,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标准,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
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,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标准,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。进一步分为:(1)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。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,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,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,仅对土地进行通水、通电、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,不进行房产开发,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出去。(2)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,然后出售房地产。但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卖房的同时,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转让,并取得了收人,这部分收人应纳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。(3)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,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。这时,既发生了产权转让,又取得了收入,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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